摘要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恢复性司法有了很多新变化:适用主体上,一方面规定患有精神障碍的罪犯可以适用,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制对白领罪犯适用;适用的行为类型不断增加,性犯罪和校园欺凌行为也被纳入适用范围,非正式的恢复性司法实践逐步得到发展;此外,调解人的作用日益被重视,专门的调解机构得以广泛建立。结合我国当前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我们应当积极借鉴域外成功经验:有选择地增加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犯罪类型;完善配套立法和相关设施,提倡和解手段的多样性;将社区纳入刑事和解,重视社区的作用,不仅注重保护社区利益,而且善于从社区中吸收调解人,以促进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6年第2期105-119,共15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