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7月26日,湖北荆州某百货公司内发生一起自动扶梯事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乘梯女士向某带一小孩踏上6楼至7楼的电梯顶端一块松动翘起的盖板时,盖板发生翻转,向某坠入防护挡板与梯级回转部分的间隙内死亡,小孩被向某本能举起后获救。事故发生后,荆州市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初步定性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当地检察院同步介入,经调查认为,在“7·26”电梯事故发生之前,电梯运行管理存在很多违规行为。作为主管部门,荆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相关责任人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并发现存在的问题,最后导致事故发生,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承担相应的渎职责任。
出处
《天津检察》
2016年第2期44-46,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