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产安全事故按原因类型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多来自天灾人祸等意志以外因素,自不必多说;责任事故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即构成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罪。我国刑法规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罪系过失犯罪,要求必须是实害犯才对相关责任人定罪处罚。随着生产活动的日益复杂,生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类型也日渐多样和隐蔽,一旦发生,往往造成难以估量的重大损失。因此,为规避和挽救生产损失,有必要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罪的刑法规制时,考虑生产安全事故罪的扩张趋势,将单位犯罪、间接故意等纳入刑法考量范围,不断完善空白罪状接洽机制,以满足保障生产安全的需要。
出处
《天津检察》
2016年第2期50-51,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