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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程序的合理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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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笔者就此略陈管见,以期能对合理构建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程序有所裨益。
出处 《天津检察》 2016年第3期50-52,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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