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的"朱烨诉百度案",两审法院的不同裁判意见,引发了个人资料保护的规范性构造问题,有待于理论的进一步分析。对个人资料保护的零碎规范做体系性思考,可以发现2014年最高院出台的法释11号的《规定》第12条可作为个人资料保护的一般条款。在规范性质方面,个人资料保护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侵权责任并行不悖,并且在逻辑上互相包容。与此同时,个人资料保护不再依赖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形成了独立的规范体系。《规范》第12条构造了个人资料保护的一般原则——"告知后同意"原则,但法院在具体适用时依然需要对"告知"、"同意"的含义进行具体考察。
出处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第9期117-122,共6页
Journal of Neiji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