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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陈述的攻击性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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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实裁判者判断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应当合理地考虑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陈述主体的亲历性、陈述主体与被追诉人之间的社会连带关系、被害人陈述的相互印证与证据补强。攻击性质证是英美法上对于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实质证人的可信性展开攻击的一种质证方法,其核心在于摧毁被害人作为证据方法的可信性问题,主要涉及品格证据与陈述主体的偏见。考虑到陈述主体兼具当事人与实质证人的双重身份,陈述主体的当事人利益追求客观上会影响到陈述主体的事实陈述,因此对被害人作为实质证人进行攻击性质证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我国并未真正实践被害人以及其他实质证人的出庭规范,尤其是考虑到攻击性质证对于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作者 欧卫安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163-170,共8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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