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之提倡 被引量:3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从法教义学的角度看,解决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性质,必须考虑三个问题:解释结论不违背制定法的条文规定、解释结论不违背责任主义原则、解释结论能够合理说明按照相应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的根据。法律拟制说解决不了后两个问题;注意规定说说明不了"从重"处罚的原因;转化犯说不符合刑法规定,同时也不能合理说明从重处罚的原因;过失形态的结果加重犯说,也不能彻底解决后两个问题。只有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视为故意形态的结果加重犯才能妥当解决以上几个问题。
作者 吴允锋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145-152,共8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9

二级参考文献208

共引文献643

同被引文献45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5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