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作为行为保全在防止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提供临时救济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单独研究不作为行为保全不仅有利于行为保全制度功能的深化,也为行为的执行提供有益的借鉴。行为保全在民诉法中仍混同于财产保全,在理论上对行为保全进行类型化建设,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不作为行为保全,采取不同的行为保全措施,统一实体法与程序法对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不一的状况;在具体程序上,加强对适用条件的实质性审查,区分诉前与诉讼不作为行为保全,采取混合式审理模式,在行为保全制度的类型化与体系化的基础上完善执行与救济程序。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04-110,共7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四川大学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作主义视野中城镇基层纠纷解决实证研究"(编号:13XFX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