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国在将公司社会责任予以法制化的进程中,大致形成了多元立法和综合立法两种模式,学界也在此基础上倡导一元立法模式。其中,多元立法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各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实践中,并逐渐分化为"公司法条款+其他"型和"分散"型两大立法例。文章在明确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对立法考量因素和现有立法模式的综合考察,发现现有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模式均无法直接适用于我国,而"公司社会责任基本法条群+其他"型多元立法模式可能是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最优选择。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58-62,共5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有转制传媒企业特殊管理股制度构建的政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4BXW01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演化经济地理视角下创意产业空间演化动力机制研究"(项目编号:71373119)
广西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优青特色团队建设项目"珠江-西江经济带产业发展研究"(项目编号:YQTD201503)的中间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