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有损害赔偿制度,在侵权责任领域适用大陆法系过失相抵规则,在合同违约领域借鉴英美法系的减损规则,本身存在体系上的矛盾,更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在我国民法典编撰中,应将过失相抵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总则中予以明确,将损失扩大的情形纳入总则中,并明确无过错责任中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出处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81-85,92,共6页
Journal of Xinzhou Teachers University
基金
山西省委宣传部"省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制定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