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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豁免制度探析——从法律定性的角度出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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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范将股权众筹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过去所称的"股权众筹",现专指"公募股权众筹",需经审批后持有牌照经营,过去所称的"私募股权众筹"被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众筹",受现有法律框架的规制,这一划分不仅曲解了股权众筹的真实含义和法律性质,而且无法解决"互联网公开性"与"非公开股权众筹"的矛盾关系,导致实践中的困惑。经分析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笔者认为,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为公募行为,建议我国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豁免制度"以及"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豁免制度"。
作者 林晓燕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出处 《中国商论》 2016年第23期159-160,共2页 China Journal of Commer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郭雳.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 2See SECv. Ralston Purina Co ,346 U.S 119,1953.
  • 3林喜鹏.海外合格投资者制度设计及经验借鉴[C].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3.

共引文献2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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