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两个证据"规定以来,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做出明确、直接的规定,也没有对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条件作细化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制造了较大的争议与难题。《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改和实施后,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及相关的配套制度有了其独特且重要的地位,因此明确"非法证据"的概念与范围,细化非法物证、书证的排除规则显得十分迫切。
出处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2016年第4期65-68,共4页
Journal of Liaoning Econom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Journal of Liaoning Economic Management Cadre College
基金
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非正规金融法机构转型的法律保障"的阶段性成果
负责人:姜庆丹
编号:L14CFX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