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立法过于简单,没有对程序要件做出详细规定,导致适格主体范围混淆不清,审理程序操作困难,判决效力与原审判决效力之间难以取舍,而这些问题恰恰关系到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能否良好运行。只有打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间的局限,厘清他们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的关系,使审判程序兼具再审程序的特点,保障配套制度与之紧密衔接,才能使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更为完善与实用。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第4期75-79,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