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中之所以出现股东多重表决权结构,是因为公司除了发行一股一表决的股份之外,还发行了多数表决权股、超级表决权股。公司建构这种表决权结构的目的是既要上市扩大融资,又要确保创始人及其管理层控制公司的权力,不因融资扩股被稀释。这种表决权结构安排虽然偏离了一股一表决和资本多数决,使并非大股东的创始人保持公司的控制权,但是它并不必然引发控制者与公司之间出现责、权、利脱节的后果,因为创始人控制公司更加注重公司长远的发展和创业文化的传承。创始人控制公司相比大股东控制公司,并不会产生更加不利于小股东的后果。因此,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和资本市场的公共利益为借口,否定股东多重表决权结构存在的合理性。
出处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34-45,共12页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