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规模侵权在主体、责任承担、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的侵权纠纷。在对大规模侵权受害人救济时,也必须兼顾权衡多种利益,应考虑到侵权责任的分散机制及责任承担的补缺问题。因此,无论是在救济程序种类还是在救济路径设计上,大规模侵权救济都应与传统单一的民事侵权区别开,在肯定多元化救济的同时肯定类型化救济模式,按照不同类型的救济对象,将诸多救济程序整合为若干具有连贯性的大规模救济路径,最终形成完整的大规模侵权类型化救济体系,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可行的权利救济轨迹。
出处
《绥化学院学报》
2016年第9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
基金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大规模侵权及其类型化解决机制研究"(AHSKQ2014D06)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基地项目"城市大规模环境侵权类型化救济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