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与政府两者并非天然联系在一起,将两个概念进行理论勾连是近代以降发生的理论事件,法治和政府的联姻是以制度为基础。在当前中国语境下,孤立分析政府的主观和客观责任对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极其有限,只有将政府的主观责任客观化才能重建法治政府和重塑公共空间。法治政府的责任在于将主观责任制度化,即政府责任由不确定的、不固定的观念形态转变成确定的、固定的制度形式,而责任的制度化过程也是重构法治政府空间的过程。无论在理论上和还是在实践中,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并不能等同,过去把建设法治中国片面理解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做法阻碍了法治中国的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均属于空间理论不同的研究对象。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以动态的、社会的、整体的视角建构法治政府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空间性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途径。
出处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3期137-141,共5页
Journal of Dong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