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县环保局、规土局、土地储备机构,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6〕23号)、《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府办〔2015〕3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出处
《上海土地》
2016年第4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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