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执行制度进行了完善,突出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主导作用,但仍然坚持"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实际上,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执行制度包含"停止执行"和"不停止执行"2个方面的内容: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适用"不停止执行为原则",而法院则遵循"停止执行为原则"。借鉴域外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执行制度,应侧重发挥法院的主导作用,规范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23-26,共4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