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在履行自己的现金出资义务后,公司将收到的股金用于购买该股东的知识产权,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并非是现金出资,而是知识产权出资,是一种隐性知识产权出资行为。隐性知识产权出资规避了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可能会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给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从保证资本真实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对隐性知识产权出资行为予以立法规制,而欧美等国较为完善的隐性知识产权出资制度及信义义务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48-54,共7页
Stud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