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都要求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特别是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确实需要婚姻登记证明。因为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6年第1期32-34,共3页
China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