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倡导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农民立足本地实际和自身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农民在建设用地上投资修建房屋,有的办起了餐馆和旅店经营农家乐,也有的办起了茶叶加工车间、规模化养殖场等。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农民需要向银行贷款融通资金,那么,农民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可否为获取贷款作抵押担保呢?有观点认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6年第13期43-4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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