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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纪代理与《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适用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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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第421条规定的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将委托人干涉前面两者之间的关系的可能进行了否定。依据第423条的规定似乎可以适用第402条和403条的规定,使得委托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干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这几条规范之间存在着适用上的冲突。文章通过分析冲突之所在及其法理之基础,结合国内外的研究对比,建议明确行纪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定位,并给出具体的适用范围,认为通过制定商事单行法的方式,可以缓和两者之间的冲突。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6年第8期113-1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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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5

  • 1蔡镇顺.简析我国外贸代理制的缺陷及其完善[J].法学评论,1999,17(4):94-98. 被引量:12
  • 2覃有上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 3王利明.《论间接代理》.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研究》(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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