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附带民事诉讼采用了"先刑后民"的附带式立法模式,但在实践中该制度依附性过强,独立性不彰,程序及其功能被虚置。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间证据转化机制缺失,两者的关系在证据法层面就缺乏沟通的渠道。那么在不改变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完善证据转化机制是一条有效的改良路径。结合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改良路径可以具体化为"被告人有罪供述与自认间的转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转化适用"等转化规则。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69-72,共4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