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照修改后的《教育法》,对于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处罚有三种:取消相关教育考试资格、取消相关教育考试成绩、停止考生参加相关教育考试。为正确合法地实施这些处罚,法律、法规需进一步明确考试处罚的行政主体,合理设置其级别管辖权;直接列举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注意考生是否为未成年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发挥复核制度在提供有效救济方面的特有价值。
出处
《上海教育科研》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50-54,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Educational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国家教育考试舞弊行为的处理研究"(项目批准号:13YJA88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