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但失独现象和失独者面临的经济困境仍将长期存在,国家应继续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但应基于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对失独者扶助金制度的影响和现有规定的不足,提出新的制度设计,将对失独者的经济扶助分为三种:一、一般扶助金,即对失独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经济扶助;二、对失独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经济扶助,可称为再生育或收养扶助金;三、一次性扶助金,即对失独夫妻失独后的一次性经济扶助。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75-180,共6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失独家庭风险应对及回归正常生活研究(13BRK028),项目负责人:潘金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