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冤假错案的定义是复杂的,很多被纠正的案件兼具冤、假或错案的因素,冤假错案应做泛化的界定,包括冤案、假案和错案。冤假错案的产生有多重原因,但从证据学的角度来分析,"重主观性证据、轻客观性证据"是重要因素,实践中办案机关对口供等主观性证据更是情有独钟。主观性证据具有能够还原案件全貌、及时侦破案件等优势,但也有着稳定性与可靠性较差的天然劣势,过于依赖口供等主观性证据更是给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客观性证据的提出,弱化了实践中对主观性证据的依赖,有利于形成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新证据观,对建立健全司法公正是有重要的意义。
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第5期81-84,共4页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