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报刊社享有专有出版权具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有鉴于此,《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顺应报刊社的现实需要,明确规定报刊社能够享有专有出版权,实为立法上的重大进步。现实操作中,作者的投稿方式主要表现为"勾选式"与"签订式",但是报刊社取得专有出版权,应当与作者签订专有出版权许可合同。专有出版权许可合同与版权转让协议的关系、专有出版权许可合同的形式与效力问题皆需进行探讨。
出处
《科技与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88-90,共3页
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基金
2016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美丽中国视域下科技创新法治化路径探究>(2016-zd-08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