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一般分为两种,即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的分类看似泾渭分明,但仍然存在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地带"。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同时拥有物质性与精神性二重属性,是否承认这一类财产并对其进行保护,便是模糊两类损害界限的一个典型法律问题。综合考虑判断是否具有人格利益的相关因素,具有人格利益财产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能够象征特定人人格的财产,其人格利益源自于财产与特定人的紧密联系,表现为财产能够展现特定人的某一特质或者权利人与特定人的关系;另一类则是蕴含权利人情感的财产,其中的人格利益则源自于权利人对财产本身的感情。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7期40-45,共6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3YJA8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