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都具备趋利性的特征,而环境问题往往都是因为市场主体不合理的趋利性而产生的。减少和杜绝环境破坏的发生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对该趋利性予以理性规制和正确引导,这就需要相关的环境法原则和环境法律制度予以指导和运行。以合理规制“经济人”的趋利性为着力点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创新性研究,并设计与之相对性的环境法律制度使该原则发挥具体的、有效的指导作用,来应对环境破坏的现实问题。
出处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第25期127-127,共1页
Global Market Information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