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浅述建设工程工期纠纷中上述的难点、盲点。提出观点:建设工程工期与工程建设质量直接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涉及公共利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合同)是国家公权力干预较多的合同,合同约定工期明显低于标准工期,该条款无效。申言之,合同约定工期少于标准工期,工程价款中未明确、单独列支赶工措施费的,若工期在标准工期内完工,施工单位不承担工程逾期责任;合同约定的工期少于标准工期的70%,即使工程价款中明确、单独列支赶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在标准工期70%时间内完工亦不承担工程逾期责任。为严谨计,文章的论述,不考虑工期依法、依约顺延的情形。
出处
《科技创业月刊》
2016年第17期103-104,共2页
Journal of Entrepreneurship in Science &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