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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院(2014)执他字第36号《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出台的一些细节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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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7月3日,笔者作为经办公证员受理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及淮南××有限责任公司、江××、岳×、江××(以下简称担保人)申请的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并出具了(2012)西证经字第7082号公证书。2013年8月15日,因债务人及担保人违约,没有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债权人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作者 刘非
出处 《中国公证》 2016年第6期20-21,共2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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