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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公证须剔除所涉文书内容的明显不真实性——一起涉及5亿美元美国国债的委托书签名公证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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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1月4日,江西省九江市某县退休干部刘某来笔者所在公证处声称其拥有1934年发行的美国政府国债5亿美元(国债本票号码为J00745442),基于安全因素,该国债本票原件现保存于香港某银行保管箱,刘某手上持有上述美国政府国债本票原件的彩色影印件。现因刘某没有时间,特申请委托美籍华人张某办理上述美国政府国债查询与领取委托书的签名公证。
作者 唐传舟
出处 《中国公证》 2016年第6期25-27,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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