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处于弱势地位,理应给予其特殊保护。为解决受虐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不足这一现实困境,本次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增设本罪对规制实践中日益严重的教师虐童等行为具有现实意义,有利于保护受虐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本罪的刑法功能,应当从行为主体和“情节恶劣”两个方面进行严格认定。要对家庭成员作出合理界定,明确第十九条的主体范围。同时,要综合考量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对本罪“情节恶劣”加以认定。
出处
《财经政法资讯》
2016年第3期22-28,共7页
Information of Economics and Law
基金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创新团队”创新成果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研究生科研创新一般项目(批准号FXYYB2015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