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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发包村民小组的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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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读者李利来电问:我是辽西团山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2007年3月下旬,时任团山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与村委主任邓某代表村委会(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属于我们小组位于村后山坡处一块约3亩荒地承包给王某经营。承包期限为13年,即从200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一次性承包金为2000元。
出处 《村委主任》 2016年第15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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