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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对“篡改生产日期商品”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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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85号令),5月1日实施。其中第十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作者 秦桂霞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6年第16期65-6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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