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已历经多次修改完善之后,长期未修改的《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在实践中常常与上述法律发生冲突与脱节。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进行《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修改势在必行。能否正确厘清检察院的领导体制、职能定位是本次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而领导体制与职能定位的厘清又必须建立在三项努力之上:首先,在检察一体化的背景下,提升检察官的独立性,确保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其次,明确检察官在庭前排除非法证据时,对证据取得的合法性的证明应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最后,应该努力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保障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第4期86-94,共9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