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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隐瞒未生育事实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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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13年2月,某公司招聘文秘人员,要求为女性已婚已育。小张在《入职登记表》中填写已婚并已生育,但她实际上并未生育,后小张应聘成功并签订3年劳动合同。2014年10月,小张生育一子。某公司以小张在入职登记时提供虚假个人情况,
作者 杨春天
出处 《人事天地》 2016年第2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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