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社会组织因脱离正常监管,实施违法活动的可能性较大,在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由刑法加以规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非法社会组织自身不能成为相关犯罪的主体,在其内部直接责任人员非单一的情况下,应以共同犯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应在厘清犯罪类型的基础上,进行罪行认定与刑罚裁量。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及司法人员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的违法,也应进行甄别,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根据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31-33,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基金
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L11BFX009)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