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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我国2016年年度磋商会谈(内蒙古站)在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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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组织)定期与成员国进行磋商,了解成员围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对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监督。基金组织与我国2016年年度磋商定于2016年6月1日至14日先后在上海、内蒙古和北京举行,并形成国别磋商报告。
出处 《北方金融》 2016年第6期F0002-F0002,共1页 Northern Financ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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