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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责任概念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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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一直把社会危害性作为量刑的主要根据,但是,由于其存在定义含混、结构不清、评价笼统等缺陷,所以,量刑论应当以"量刑责任"取代"社会危害性"作为首要基准。量刑责任是对犯罪严重性程度的可谴责性与可罚性评价,它与刑事责任、答责性之间有着明显区别,因此,必须分阶段地考察量刑责任和量刑预防,借助量刑方法论的科学运用使其逐步代替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并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实施。提倡量刑责任的概念,有利于充分发挥量刑基准的功能与合理评价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 李冠煜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88-97,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湖北省农村基层干部受贿罪量刑规范化实证研究"(CCNU16A0602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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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董碧水、薛建国:《科学家杀妻分尸竞有200人上书法院呼吁枪下留人》,http://news.sina.com.cn/s/2003-06-06/0952194330s.shtml,2016年6月1日访问.
  • 1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浙刑一终字第137号).

二级参考文献97

共引文献661

同被引文献166

引证文献9

二级引证文献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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