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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提供考勤表工资单等证据,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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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10年1月,职工陈某到某铸造加工厂工作,工作岗位为叉车工,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900元,另根据效益加发产品奖。2015年1月,受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经营日益艰难,与陈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在支付经济补偿金阶段,双方就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月工资标准发生了较大分歧。陈某坚持基本工资加奖金、津贴,每月可领取2800元;企业却主张陈某每月工资只有1900元,
作者 刘业林
出处 《工会信息》 2016年第25期15-16,共2页 Trade Un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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