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东北高速为例,论证了"股东制衡结构"理论的局限性,对于国有控股公司,同质的地方政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状况会因为地方政府过于激烈的竞争关系而失效。同级地方政府共同控制上市公司时,二者对资源进行争夺所带来的治理效益大于因激烈的竞争所产生的公司治理混乱的成本,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引入制衡股东时应充分考虑到大股东之间的异质性,避免体制原因造成的种种弊端。
出处
《财会通讯(中)》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34-37,共4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