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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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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 黄某某诉称于2009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在贸易有限公司任值班员,每天工作17小时,每月工资800元。因双方为劳动法律所规定的适合主体,在公司的管理下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应属于劳动关系。
作者 杨永琦
出处 《人事天地》 2016年第8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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