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规避制度作为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制度,各国对其构成要件、性质及效力都存在着诸多争议。作为法律规避制度的核心,法律规避行为应由三个要件构成,其中,当事人内心规避法律的意图最根本,也是区别法律规避行为与其他类似法律行为的核心。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都是出于维护本国法律的良好运转,形式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而法律规避制度就其本质而言其实跨越了法律与道德对人约束的界限,其合理性应当受到质疑。
出处
《科技视界》
2016年第23期115-11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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