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国内外20家与核安全有关的设备制造厂家的初版质保大纲进行了统计,发现大部分设备制造厂家的质量保证部门的组织独立性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不能很好地符合法规要求。基于此,作者依据我国核电质量保证法规HAF003及其导则,对设备制造厂家的质量保证部门组织独立性的要求进行了详细描述并说明了组织独立性不符合法规要求可能产生的危害,同时寄希望于设备制造厂家,更好地为核电服务,担负起核安全责任。
出处
《科技视界》
2016年第23期335-335,共1页
Science & Technology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