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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发布:中介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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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暂行办法》规定,P2P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也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出处
《首席财务官》
2016年第17期16-16,共1页
CFO World
关键词
P2P
中介机构
存款
公众
吸收
监管
活动管理
机构业务
分类号
F832.5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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