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医药资源的重要价值历来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但是我国对中医药知识的法律保护重视程度不够及保护水平较低。中医药知识兼具传统性与创新性、群体性和个体性以及公开性和专有性,其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其特殊性,该特殊性决定对中医药知识应有特定的法律保护体系。然而,我国的中医药知识法律保护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中医药知识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属性尚未确认、我国以保护现代工商业知识为主要任务的知识产权法不能对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以及其他法律制度不能有效鼓励中医药的创新发展。本文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制定与现代西方医学有别的中医药知识专门法律以及完善修订现有的《中医药条例》以及《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等对策措施,以期建立完善的中医药知识法律保护体系。
出处
《福建中医药》
2016年第4期46-49,共4页
Fujian Journ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基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2012C006)
福建省教育厅2016年中青年教育科研项目(JAS16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