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财税法学中,财税法收入分配功能所针对的是其实体部分,忽略了税收程序的重要价值,这也成为税收调节作用乏力的关键肇因。实际上,税收程序通过对实体规则的作用而对收入分配产生重要影响,同时,税收程序作为一种附随性负担,直接作用于财富的分配。为此,有必要确立征管经济原则作为税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并以收入分配正义为最高价值,从而调和征管经济与量能课税之间的紧张与冲突。
出处
《社会科学论坛》
CSSCI
2016年第9期220-230,共11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