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作为世界一流大学,其法人理事会是大学内部治理重要机构。研究分析发现哈佛和耶鲁大学的法人理事会具有"人员组成不断增加世俗化的外部非专业人士,通过无薪金报酬奉献来赢得社会声誉,严禁理事会及其成员干涉学校事务"等显著特点。结合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面临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世界双一流")的实际,建议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大学自身章程设立理事会。另外,政府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摆正自身位置,理事会人员构成应体现出开放性、代表性并设立有效的自我监督与外界监督并行的监督机制,严禁干涉学校事务正常运营。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171-178,共8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东亚地区世界一流大学法人内部治理结构比较研究"(16BZZ082)
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课题"中韩两国高水平大学内部治理模式比较研究"(ZD15001)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种子基金项目"中韩两国一流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及模式比较研究"(2015BS005)的阶段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