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法院主持下的民事调解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同时也掺杂着法官的审判权,对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检查监督的障碍较多,监督范围不明确,立法不完善,监督的方式具有封闭性,程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等都制约着检察院监督权的有效履行。文章针对这些问题,具体分析了我国目前法院民事调解检查监督的现状,同时建议扩大监督范围,将法条中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合理定义,提出了完善法院民事检查监督的具体操作程序,从多方面完善法院民事调解检查监督。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41-43,共3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